被告人宁某,系辉县市吴村镇王敬屯村农民,2007年7月10日15时30分,被告人宁某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面包车,在王敬屯村谢某家西侧十字倒车时,因没有看见蹲在路边方便的谢某三岁的儿子而将其撞伤,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7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的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