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审对象:全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市属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驻辉单位,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辉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民营非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年审资料: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须带税务登记证;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年审手册;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其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在职伤残军人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2007年度1月份——12月份工资册、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年审时间、地点:本次年审自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年审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李时珍像西北角),电话:6264895。
四、缴纳方法:市本级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凭年审结果到市地税部门交纳,其他用人单位凭年审结果到银行直接交入市国库。
五、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33号文件和省财政厅豫财办综 [2003]23号、豫财办综[2005]12号文件以及市财政局新财办预[2005]62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实行预算管理、统一上缴市国库的政府性基金。辉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是负责收取辉县市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并负有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民营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合法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假借名义收取、截留、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违规、违纪者,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将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市统计局、市地税局提供的职工人数,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从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并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