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国印酒后回家的途中,行至本村北桥头王某某的小店时,敲门大叫一声“王某某”后顺路上桥,伏在桥栏杆上休息。被惊醒的王某某起床走出店门,上桥查看,被告人秦国印抬头看见王某某后,趁其不备,从后面将其推翻,抢走其“世界风”双卡手机和现金350元,回到家后将所抢财物扔到桌上,倒头大睡。案发后,赃款、赃物追退了失主,此时,被告人才知道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国印的行为己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