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离婚登记(涉外) |
法律依据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 |
申请材料 |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3、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①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②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实际抚养,未实际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
2008-4-07 15:57 来源:
网络 作者: 网络 查看: 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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