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对象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
2、未违反生育政策生育;
3、未违法收养子女;
4、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
符合以上条件并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二、申领地
1、夫妻均系本市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2、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县、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3、居住在本市的外县、市户籍居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三、发证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首先提出书面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3日;
3、张榜公布无异议者,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后,签字盖章,将材料上报主管局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主管局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1)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填写《光荣证》,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盖章,再下发《光荣证》;
(2)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手续内容。
四、领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夫妻2寸合影2张;
5、符合条件的,还要有申请人的手章(子女14周岁以下,领奖励费者)。
五、《光荣证》要求
1、《光荣证》证件编号由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号。
2、农村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双方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在上报时要注明。
3、《光荣证》全省统一样式,定点印制,免费发放。
六、无效证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后,子女数合计两个以上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
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计划生育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