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流出(入)人员的管理
1.对流出人员的管理
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佥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所订权力和义务,如:第三个月寄回一张暂住地的健康检查证明,按时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年审等。
2.对流入人口的管理
(1)凡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均需凭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接受查验、登记,纳入管理。
(2)未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均应在现丑住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顺户籍所在地补办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将按照国家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未持有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男性流动人口,可凭本人身份证及1张近期免冠照片,在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管理部门办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当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所订权力和义务。如:第季度首月参加现居住地县(市)、区乡、办事处计生部门组织的健康检查等。
二、流动人口接受计生管理和服务注意事项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拟外出到异地务工、从业人员在流出前请务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到达流入地后,请务必及时向当地计生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妥善保管好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限到期,或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如未婚者结婚,流出后生育子女等)的,请及时回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年年末或春节前后,请携带本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回原发证机关接受一次年审。
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后,务必与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认真履行合同书上有在条款规定,并对计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加以监督。
合理安排好生产、生活、生育,采取有郊地节育措施,防止计划外怀孕和出生。
要认真核对到你处检查、执法人员的《检查证》或《执法证》,以防盲从,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