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迁入地公安分局和迁入地派出所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办理前置条件:公民迁入本户口管辖区。
(4)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或者亲属持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藉证明、迁入申请及相关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公安分局,经审核后办理准迁证;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迁入户口登记。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4]215号,准迁证每证4元。
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7)办理地点:迁入地公安分局和迁入地派出所。
(8)格式文本: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