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办理前置条件:尚待领取居民身份或证件丢失、损坏待补领。
(4)办理程序:
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
(5)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财综字8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06号,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6)办理时限:三日内。
(7)办理地点:临时居民身份证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盖章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
(8)格式文本: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