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2)收费机构和承办岗位及责任:常住户口所在公安分局。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准许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等收费;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坚决执行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3)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财综字8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06号,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统一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4)收费办法和地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收费后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