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办理前置条件:大中专院校考录的新生。
(4)办理程序:从2002年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计划内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院校录取要求迁户口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4]215号,迁移证每证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