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2004〕2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已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
一、县级及县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
二、补助手续不全者及到新乡市市区医院或本市以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备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