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2006〕2号
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
根据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规范>的通知(新农合[2005]8号)精神,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审核,确定新乡市中心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请及时传达给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市)中国人寿支公司,告知参合农民。从2006年4月1日起,参合农民到本县(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凭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意见书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县(市)人寿支公司支付大厅备案,方能外诊。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于住院3日内补办转诊、备案手续。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凭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为参合农民办理入院手续。除急诊和急救外,未履行转诊手续或在非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
希望各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我市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新乡市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新乡市中心医院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市传染病医院
新乡市结核病防治所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