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有序地运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豫卫发[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组织引导机构、承办业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组织机构由组织引导机构、承办业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组成。
第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引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解决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作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引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农民个人筹资、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及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确保所筹资金全部按时缴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指导承办业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
(四)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付业务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及其各县(市、区)支公司为承办业务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合作医疗专用账卡,管理基金,参与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二)每月至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小额补助时,应核对处方与底册登记是否相符,防止漏登、错登等现象发生;
(三)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时,严格执行《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新政办[2004]55号)、《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充规定》(新政办[2004]131号)、《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基妇[2003]26号)、《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范围(试行)》(新农合[2004]2号)等规定,认真审查、核算、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现象发生,并对补助额较大和可疑案件进行实地调查。严禁擅自变更补助项目、调整补助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助比例。对在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过程中发现的合作医疗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未规定和其他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补助支付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办公设备,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一定的工资费用,并加强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其窗口工作人员不对参合农民推诿、刁难,不索要或接受宴请、礼品等,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