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中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原执法主体变更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办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职责
1.承办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科。
2.办理岗位及职责:特殊药品监管岗。A.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受理;对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连锁企业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批准;B.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管;C .依法对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购买申请进行受理,组织现场检查,出具审查意见;D. 依法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办理前置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
2. 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