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革命伤残人员资格(审核项目)
一、法律、政策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发布)
二、具体办理机构、设置岗位及具体职责
办理机构:市民政局优抚科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科长责任:负责审查资格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科员责任:
1、公示责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解释、说明、允许更正责任。(1)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告知责任。(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报科长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办理前置条件
1、个人申请;
2、基层单位证明;
3、县(市)、区民政局报告;
4、革命伤残人员资格审批表;
5、残情医学鉴定;
6、其他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