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 第四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人事局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我市安置计划;②部队各项报到手续。
(4)办理程序:①根据省安置意见提出我市安置计划;②安置计划经市军转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③办理军转干部分配手续。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经市军转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办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