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办综〔2006〕6
关于转发豫财办综〔2006〕14号文
做好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省驻新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
2、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畜牧、新闻出版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
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及省驻新有关单位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此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