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辞退决定;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复文件;③被辞退人的人事档案。
(4)办理程序: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新乡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并将被辞退人员档案送至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即办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