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增长率暂行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人事局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②参加函授班进修班研讨班以及自学者应验有关证明材料,如:结业证书、读书笔记、论文等,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印章。
(4)办理程序:①个人申请;②主管部门审核;③人事局备案审验。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即办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