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组发[1982]11号;豫劳人老(1986)2号第三条:对建国后需要改动参加工作时间的,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县和县以上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批;工人由县和县以上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批;省直机关及所属机构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人事局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本人申请;②本人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③《更改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或主管部门的报告)一式四份。
(4)办理程序:①单位填写《更改建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事局。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