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 第二条: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关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人事局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科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县以上医院体检表;②《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聘任证书。
(4)办理程序:①本人写出书面申请;②所在单位写出报告,提出延长时间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即办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