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 选拔程序:由人事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数;各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人事局窗口负责受理和审核,窗口首席代表科负责办理。
(3)前置条件:①综合报告;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材料;③《专家进中心情况登记表》;④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⑤发表的论文、论著复印件;⑥企业人选所在企业性质、效益证明。
(4)办理程序:①根据省人事厅当年《关于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精神进行布置安排;②逐级推荐,由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③按照《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规定,审核材料,组织考察,并结合指标遴选初拟推荐人选;④呈报市政府审定推荐人选,并以市政府文件向省呈报。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6)办理时限:2个月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
(8)格式文本:通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