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岗位补贴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
1.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市财政可按照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
(二)申请岗位补贴的程序和报送的材料
补助时,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由市再就业办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申请社区或单位。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