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项目
二、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新政〔2005〕3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6〕83号
三、具体办理机构、设置岗位及具体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设置岗位1-2人,具体职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岗位2人,具体职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及《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进行复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局:设置岗位2-3人,具体职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前置条件
凡常年居住在我市农村,且具有本市户口、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村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无
五、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办理完复核手续,上报县级民政局。
县级民政局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具体办理地点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复核,县级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上报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及《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进行复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格式文本样式(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