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项目
二、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3〕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别低保不同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3〕14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6〕83号
三、具体办理机构、设置岗位及具体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岗位1-2人,具体职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岗位2人,具体职责: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进行复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局:设置岗位2-3人,具体职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前置条件
新乡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无
六、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办理完复核手续,上报县级民政局。
县级民政局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具体办理地点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大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县级民政局低保股。
八、办理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进行复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格式文本样式(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