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救灾款发放
(二)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
2、《河南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河南省春荒 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通知》(豫救办〔2005〕2号)
(三)办理机构及具体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同时将拨款文件报上一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民政所:按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
(四)办理前置条件:救助对象的确定符合认定程序。
(五)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救灾应急资金拨款文件后,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自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拨付之日起,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七)具体办理地点:乡镇民政所。
(八)办理程序:
救灾款发放办理程序流程图.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