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限
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务必在200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后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