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在上述政策中,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到当地房管部门及当地二手房征收窗口咨询办理。(营业税税率为5%,应缴教育费附加=缴纳的营业税额×3%,应缴城建税=缴纳的营业税额×7%)
2、印花税:根据合同交易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目前,我市转让房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产收入为计税依据,核定税率为1%,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房产收入×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我市标准住宅为144平方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税收优惠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