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价管〔2006〕482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新乡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意见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6〕1302号)精神,在充分考虑我市城市供水现状,严格审核成本,并结合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经研究,现将调整后新乡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到1.5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50元/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含20立方米)按2.25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3.00元/立方米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