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05-23]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知识,弘扬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广播电视活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活动,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领导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并对播出节目实行审查监督;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依照职权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财政、物价、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广播电视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包括无线广播电台、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视站是指接收、传送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并可自办广播节目的机构。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开办教育电视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