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单位名称、业务范围);
(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印刷种类参照印刷企业标准,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参照印刷企业标准;
(5)印刷设备参照印刷企业标准;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