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