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
(2)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批表;
(3)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资金信用证明;
(7)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8)承诺书;
(9)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合格证》。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2)窗口受理;(3)窗口审查申请材料;(4)文化市场科向社会公示;(5)窗口批准筹建;(6)窗口对批准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7)申请人筹建并申请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8)申请人申请最终审核;(9)窗口审查相关申请材料;(10)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实地核查;(11)窗口决定;(12)行政事项服务科上报省文化厅备案、领证;(13)窗口送达决定。
4、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时间)
6、办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7、咨询服务电话:3077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