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6)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