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第二十一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4)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名称)
(5)出版物发行单位兼并、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材料(兼并、合并、分立);
(6)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相关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