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2、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改变用途的理由;
(2)产权证明文件;
(3)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障证明。
(4)该文物建筑历史沿革和建筑图纸以及形象资料。
3、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