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办理前置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5)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窗口受理;
(3)窗口审查申请材料;
(4)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实地核查;
(5)窗口决定;
(6)窗口送达决定。
4、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不收费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
7、咨询服务电话:3077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