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部分)
1、许可名称: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7、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办理程序:1、受理;2、核准(调查取证);3、听证;4、法制机构审核;5、主管局长决定;6、送达;7、公示。
(公路运输管理部分)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跨县(市)道路运输线路班次。
(三)跨县(市、区)非定点、定期的旅游客运。
(四)道路货物(一般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包括经营和非经营)。
(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办理程序:1、受理;2、业务科室核准(调查核实);3、法制机构审核;4、机关负责人签字决定;5、送达;6、公示。
办理部门: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电话:2029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