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在市区内办理工程审核、工程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的,要首先到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在各县办理的消防手续,应到当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当地未设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由各消防大队直接受理;
二、申报表填写错误或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全面告知所缺资料,群众第二次申报必须予以受理,所缺资料在办理过程中补报。建设单位上报建筑工程资料初步具备消防审核条件即可受理,所缺资料在审批过程中补报;
三、申报表填写正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应立即予以受理,窗口人员打印《消防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消防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窗口存档,一份交申报人,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窗口联由申报人和承办单位收件人签字;
五、受理后应及时填写消防执法台帐;
六、受理的消防手续窗口负责人应当天送达承办单位,申报手续在窗口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七、在经办期限内,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八、手续办理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应电话通知申报人领件或申报人按时到中心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