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接受刘坚、汪庆平二同志辞去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辉县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2008-4-08 09:36 来源:
辉县市人民政府 作者: 网络 查看: 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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