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左某是河南省辉县市农民,冯某是河南省滑县人,二人同在郑州一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在工地干活时因不慎左某将冯某的眼睛砸伤,建筑队老板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管不问。后经多次预谋,二被告人于2007年10月26日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了滑县牛屯镇某个体医生李某上小学二年级的孙子李小宁(化名),并索要赎金60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双方将赎金数额确定为16万元。在得到赎金后,二被告人将人质释放。二被告人将16万元赎金平分后,被告人左某拿出2万元给了冯某,让其治疗眼睛。
为实施绑架,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冯某在新乡市盗窃面包车一辆,价值15000余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冯某二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