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要从本村或单位内的垃圾堆放点直接清运至垃圾处理场,严禁向主次干道倾倒,具体清运事宜由各村、企事业单位与市环卫处协调运作。违反规定乱堆乱倒的,由城管部门暂扣清运工具,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市区各门店必须统一设置垃圾容器,并在早上7:00-9:00时间段内,将产生的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环卫工人垃圾车,或者将收集垃圾的容器放于门店外,由环卫工人收运,严禁向主次干道倾倒。违者,由城管部门按不设置环卫设施和乱堆乱倒规定一并处罚。
三、市区临路居民要将产生的垃圾进行袋装,在晚上8:00-9:00将垃圾送到人行道边缘,由环卫工人拾入垃圾车内,不得向主次干道倾倒,对乱堆乱倒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各流动摊位、集贸市场摊位、早夜市摊位必须配备垃圾容器,将产生的各种垃圾自行收集到容器内,直接倒入地埋式垃圾箱,或在规定时间倒入环卫工人垃圾车内,严禁乱抛乱扔垃圾,违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各建筑工地、房屋居民和装饰装修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按照城管部门的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消纳处置,严禁乱堆乱倒,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倒。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行人向主次干道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盖)、饮料罐(瓶、盖)、口香糖渣、废电池等废弃物,以上垃圾必须向果皮箱投放,乱扔乱抛的,每次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各有关单位和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文明素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乱堆乱倒行为的曝光力度。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由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