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由城管局渣土办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运输,统一处置。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城管局渣土办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和代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局确认资质的运输单位统一清运至专门的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
三、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使用密闭型建筑垃圾专用车辆,到市城管局渣土办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应按规定线路和地点运输。严禁乱堆乱倒。
四、现已经城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达不到固定密闭装置要求的,要安装密闭式加盖装置。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五、对没有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或业主,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六、违反以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标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市城市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
八、市城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力度,确保各个运输环节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