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三全食品股份公司的“三全”商标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生产的“三全”食品在全国享有盛誉。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马玉凡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于2006年11月底至2007年1月26日,租用河南省辉县峪河某食品厂的场地,擅自使用河南省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三全”商标生产汤圆。2007年1月26日,河南省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一举查处了马玉凡在辉县的生产窝点,查处“三全凌”黑芝麻汤圆3990箱,“三全凌”花生汤圆2760箱,经河南省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02832元。
庭审中,马玉凡否认往市场销售过假冒“三全”商标生产的汤圆,公诉机关也无销往市场的证据,据此,法庭认定涉案的假冒汤圆均未流入市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