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申 某机关公务员
性骚扰并不是只适用于女人的名词,男人有时也会受到这方面的困扰,尽管程度上相对来说要轻得多。我们单位里已经结婚的女性占了大多数,对于我这样一个刚大学毕业分配来的男生,她们刚开始是非常好奇的。我是一个平时很害羞腼腆的男孩,看见女孩子就脸红,一直没有交过女朋友。办公室极端失衡的性别比例,让我刚来时如坐针毡。
除了工作,我跟那些已经拖家带口的女同事们也没什么其他的共同话题了,大家彼此也算礼貌地和平相处。但是很快,女人们爱聚众聊天的天性就显露出来,她们开始当我不存在,公开谈论一些女性很私人的话题,全然不顾我在一旁脸红心跳。光她们自己说说也就罢了,最怕的是她们把话题扯到我头上来,好像最爱看的就是我当时的窘样,害得我恨不能从地上扒个缝钻进去。
有一次我实在忍无可忍,当面跟其中一个同事翻了脸。那同事就在领导面前告了状,说我为人傲慢,没有团队精神。这种精神上的骚扰和折磨真够人受的,如果实在无力改变我也只好辞职。没办法,这年头男人正慢慢丧失对一些事情的主导权,说给别人听也许人家还会觉得我占了不少便宜呢。
病态的欲望发泄口
陈力 心理医生
性是一种能量,压抑越厉害反弹越厉害。从生理上说,性骚扰是由于雄性荷尔蒙的分泌,处于发情期的雄性碰到异性就会这样。
严格说性骚扰不是一种性变态,但是性变态会引起性骚扰。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患有“挨擦癖”的男性病人。他屡次在公交车上故意用身体器官摩擦女性,从中得到快感。但是多数被他骚扰的女性都羞于揭发,默默忍受了,这使他更加变本加厉。很久之后才被一个勇敢的女孩子揪了出来。这种患者的特点是现实生活中很胆小,在偷偷进行性骚扰的过程中,心理和生理都得到很大满足,诱使他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案。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言语上的,肢体上的,甚至表情上的,不过大部分骚扰者的心理并非病态。社会道德是限压阀,限制人们必须遵循合法的、合乎道德原则的性道德。被压制的性能量则被人忽视和压抑,需要不时地释放一下,无论男女都一样。
C、性骚扰之扰
遏制性骚扰,立法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究竟在我国现阶段什么行为可以被定义为性骚扰?性骚扰写进法律有着怎样的具体意义?
性骚扰立法有积极意义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什么是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至今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通过滥用权力和优势,在职场或其他隐蔽场合实施的不受欢迎的性方面的示好举止、性要求,或其他含有性含义的语言或行为。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三种方式:口头方式即以下流的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带有色情内容的文艺作品;行动方式指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通俗点说即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性骚扰包括男性对女性,也包括女性对男性。但男性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居多。
性骚扰立法的意义
据境外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超过26%遭遇过性骚扰。我国虽然至今没有性骚扰案例的权威统计,但从近几年发生的性骚扰诉案可以折射出我国并非性骚扰的空净之地。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反对性骚扰,但对隐蔽的性暴力和公开的性侵犯规定有刑事制裁和治安处罚外,对一般的以性骚扰形式侵犯女性的行为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加害者得不到惩罚,必然使形容伪善、内心险恶的性骚扰者不但数量渐多,而且肆意妄为,有恃无恐。所以通过立法遏制性骚扰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
性骚扰如何取证?
性骚扰不同于强奸、猥亵等暴力性犯罪,也不同于在公开场合实施的流氓行为,其都是在秘密场合实施的或非肢体接触的语言,或不留下痕迹的动作,即不会造成肉体伤害的环境设置,所以举证难、取证难是其最大特征。但是性骚扰行为一旦实施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都是客观存在。如果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对受害人是极其不利的。所以,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离证据的远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坚持受害人举证的同时,也应该规定加害人负有举证义务,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
因为暴露而骚扰是谬论
李银河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性骚扰的概念应当说是西方女权主义运动里面提出来的,中国过去《刑法》里面有一个跟它有点接近的叫做猥亵妇女罪。我的同事做过调查,他的调查结果就是,大概有80%多被访问的人说她们受过类似的骚扰,包括接听流氓电话,在公车上被人家摸,很严重。
一些实施了性骚扰的人,总是在说女性“之所以受侵害是因为自己穿得太暴露”。其实这种说法完全是社会强加的一种标准。她穿得再暴露也不应当强加给她不愿意的性行为,不能为骚扰提供理由。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法律立法经验的积累应该是逐步去实现的,在现阶段把针对于女性的职场性骚扰补充修改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来比较具有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