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6日上午,辉县市的刘某准备与恋爱的女友分手,知道女友手中有钱,便预谋抢劫女友。刘某找来同学姬某,又来找小琪的哥哥。因小琪的哥哥外出不在,小琪为了好处费,便自告奋勇要求“帮忙”。
3月6日22时,刘某假装喝多酒了,打郭某手机叫其来找自己,让姬某和小琪先到刘某租住的旅社等候郭某。23时许,郭某来到旅社内,姬某和小琪用啤酒瓶砸向郭某的头部,又用铁丝勒住郭某的脖子,从郭某身上抢得现金1100元,手机一部,建行龙卡一张,又威胁郭某说出龙卡密码,随后二人逃跑,将赃款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7年12月将小琪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小琪作案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