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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为索债触犯刑律判拘役

2008-6-06 08:29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王顺广 吴京宇   查看: 104次 >>进入辉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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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却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了犯罪。6月2日,河南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亮拘役四个月。辉县网,A z|7e&cV0~g(J

    2005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亮、周君(已死亡)因同受害人王某某有债务纠纷,遂伙同他人驾车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将王某某从家中骗出,强行带至辉县市峪河镇肖吕村周亮的家中进行看管,直至2005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才将王某某释放,对王某某非法拘禁达26个小时。辉县网U!op ^8P8Q&nP/la(q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亮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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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Guest | 时间:2008-6-07 11:54:23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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