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9月6日报道 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9月4日,西安市政府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分1.5%、1%、0.5%三个等级
《意见》规定,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或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1%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的0.5%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此项财政补贴政策,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含四个开发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了解到,对于购房者的财政补贴,将在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领取。购房补贴一览表(以上半年均价4340元/平方米为例)
购经适房标准以人均收入为准
《意见》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收入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原标准是全年家庭总收入不超过33200元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政策不是很合理,对人口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公平。因此,《意见》提出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将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使用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
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面积 财政补贴比例(购房款总额) 补贴金额(人民币:元)
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 1.5% 5859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1% 3906-6249.6
144平方米以上 0.5% 3124.8
■补贴房地产企业
配套费减免每平方米最多35元
对于尚未缴纳城建配套费和劳保统筹基金的开发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经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延期到商品房预售开始以后缴纳。
对于普通商品房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150元/平方米基础上减免35元/平方米。经发改委、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元/平方米;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记者专访
5亿补贴是咋算的
经过对土地收益金、配套费、契税补贴和二手房网络系统建设资金的测算,财政减收和支出的费用共5.16亿元。其中,土地收益金434万元,配套费1.1亿元,契税3.99亿元,二手房网络建设资金300万元。这笔费用是按照2008年商品房交易量比2007年增加20%的情况计算的,也是财政支付的最大成本。
■新闻背景
震后一月有楼盘销售吃“零蛋 ”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大环境下,2008年西安市房地产市场交易量下降,价格增幅减缓。以2008年上半年为例,新批商品房预售面积同比下降18%,商品房实际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0%,商品住房均价达到4340元/平方米,比2007年增长10.8%,增幅比2007年下降2.08%。
特别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西安市房地产业受到严重影响,5月12日-31日日均成交量,比上月同期下降37%,比去年同期下降34%,有相当多的楼盘,特别是高层楼盘,震后一个月内几乎没有销售量,二手房市场也大幅萎缩,成交量仅相当于正常月份的25%。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西安市的房价与其他省会城市相比、特别是与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市场供求基本均衡,房屋空置量处于合理水平。今后几年,市场对房屋的需求量仍然较大。按照《西安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分析,2008-2012年期间,西安市住房新开工面积总量为5866万平方米,平均每年1173万平方米,目前的市场供应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一需要。
有疑问请打热线电话029-88429072
对于近期打算购房的市民,政府出台的这一政策无疑是件喜事。如果你对政策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拨打本报电话029-88429072(9:00至12:00),本报集纳整理后,将请相关专家为您解答。本报记者 陈思存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8月1日开始施行
购二手房首付仅需一成
职工购房,自己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能否提取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自己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能否以配偶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8月1日开始施行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与以往的政策有了明显的变化。“四个实施细则”分别是“缴存实施细则 (暂行)”、“提取实施细则 (暂行)”、“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暂行)”。其中市民最为关注的公积金提取、贷款方面变化较大。
新的“提取实施细则”中,将“出境定居”单列,并新增了下列四类情况: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标准: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
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标准:指突然发生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标准:指本市户籍人员。
此外,大修住房费用应在新建造价25%以上——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直系亲属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职工提取公积金改为单位办理
以往是职工自己办理提取手续,自己提取,今后则改为单位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亲自到开户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精装房贷款受限制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
二次购房,贷款利率不变
以往政策:无论是否还清第一次购房时的贷款,二次购房时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将会提高,首付比例也要相应提高。
新政策:只要还清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第一次与第二次贷款时的利率一样。
购二手房首付一成
以往政策: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评估价的70%;单笔贷款最高30万元。
新政策:将此比例提高到90%。单笔贷款最高40万元。
老职工申请延期年龄提前
以往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5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新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丈夫购房,妻子不能贷公积金
以往政策:职工单独购房(购房合同中只有职工的名字),其配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贷款者必须是购房者或购房者之一,也就是说,只有房主才能贷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