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百泉镇农民黄明初中毕业后便在家无所事事,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惯。
2004年12月28日,黄明因抢劫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07年4月11日,黄明刑满后被释放。但是,黄明出狱后却不知悔改,依然游手好闲。
2007年12月2日晚8时许,黄明在百泉镇的一饭店喝过酒后,走到该镇楼根村的一个胡同口时,看见两名女子正在说话,他便冲上前去将其中一名女子按翻在地,抓起该女子的挎包迅速逃窜。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十几分钟后,他就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抓获。经查,该女子挎包内只装着一块手机电池,价值仅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黄明在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 李艳娟 通讯员 王四辈)








